1、交通事故复合型损伤能不能申请评残?
发生了交通事故复合型损伤,伤者当然可以评残,其评残鉴别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鉴别是极为要紧的,特别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 人赔偿金额的多少。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别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别,如有内固定的,需要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别。
假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别,此时髦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会不会留下肯定的伤害影响,是不是能完好如初,尚没办法判断,依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没办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状况。
伤残鉴别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必须要知道此鉴别机构是不是拥有相应的鉴别资质,不然其鉴别结论或许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2、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规范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规范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中有职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拟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状况来评定:
1、人体伤后治疗成效。
2、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导致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3、鉴别原则
(一)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别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成效为依据,认真剖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依据伤残的实质状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使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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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别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方位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打造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办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定义并打造了功能丧失的计算办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推行后,对多处伤害导致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依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办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质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别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而且自己伤情非常重的话,那样可以在伤情稳定了之后再去申请评残,但评残也是需要要有有关的证明材料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同,只有拥有合法的鉴别结果,才能更好的申请到自己该有些赔偿。